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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改增最新配套文件解读

发布日期:2016-04-25 08:52   来源:未知   作者:新春木业    点击:   下载次数:

一、建筑业
 
问题一:国家税务总局(2016)17号公告适用范围是什么?
 
公告17号第二条指出: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适用本办法。在同一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的,由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。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,不适用本办法。给予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由裁量权,若不适用本办法,则应适用财税〔2016〕36号文件关于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。直辖市包括:北京、上海、天津、重庆;计划单列市包括:大连、青岛、宁波、厦门、深圳。
 
问题二:建筑业如何确立工程承包的纳税人?
 
单位以承包、承租、挂靠方式经营的,承包人、承租人、挂靠人(以下统称承包人)以发包人、出租人、被挂靠人(以下统称发包人)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,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。否则,以承包人为纳税人。[依据:36号文《实施办法》第二条]。

1.为什么会产生挂靠?
 
挂靠是指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户、无证承包队为承揽工程,采取挂名、挂靠承包方式,挂靠在施工资质等级较高的企业进行经营,而建筑企业则向这些施工队、建筑队收取占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挂靠费。为规避质量与安全风险,建筑企业一般派技术人员进驻施工现场进行管理。
这种经营方式目前较为普遍,被挂靠方一般按自有项目进行核算,挂靠方以开具除挂靠费外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发票方式取得工程收入。

2.如何规避挂靠的所得税风险
 
【案例】甲建筑公司为一级资质,乙施工队承揽了一笔建筑业务,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挂靠在甲公司名下。合同成本为800万元,甲建筑公司收取30万元管理费用。甲建筑公司将收取的管理费用30万,会计上借记银行存款,贷记管理费用。
此处甲公司取得的30万管理费用应做为甲公司的利润,而不是冲减管理费用,因为甲公司的收入为1000万,挤出成本费用为 970万,否则,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,有较大的涉税风险。
 
3.如何规避增值税上的风险
 
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司在解读总局2014年39号公告中第二条中明确指出:第一,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,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、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,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。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、应税服务的提供方,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。
第二,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、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,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,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。这种情况下,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。
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买材料不要发票,材料采购价格较低。这些管理模式并不符合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大方向,弱化了企业的管理能力,制约着企业在做强做大。挂靠形式的管理模式使企业不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,公司本部管不了项目部的资金、成本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抵扣凭证,税负相应就会提高。
实务操作中,被挂靠方若需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,就需要挂靠方将采购资金打入被挂靠方户头,以其名义购入材料,方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构成真实的交易,但这样材料供应商必然会加价销售,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,可以预见营改增后肯定会对挂靠行为产生冲击,迫使企业转型升级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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